洛阳河洛文化研究会章程

     2008-11-12 16:00 阅读: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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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洛阳河洛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Luoyang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Heluo Culture(简称:LRAFH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洛阳河洛文化研究会是由洛阳市从事河洛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热心弘扬河洛文化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广泛深入研究河洛文化的起源、内涵、传承及其影响,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团结海内外炎黄子孙,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和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市府西街文博大厦631号。邮编:471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具体如下:

  (一) 深入开展河洛文化的研究,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开展古都洛阳现代城市产业、规划和未来发展战略研究,为洛阳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 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会,开展河洛文化研究的学术交流。

  (四)努力把河洛地区丰厚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促进古都洛阳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  

  (五) 编辑出版反映河洛文化研究成果的著作、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河洛文化研究;

    (四) 支持河洛文化研究事业的发展,且有一定影响;

    (五) 全心致力于本会活动并取得明显成绩的人员;

    (六) 单位会员应是支持、帮助河洛文化事业发展,成绩显著,并在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的社团和民间组织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由其指定的组织机构审核批准;

    (三) 经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资助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阼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活动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帮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2/3理事同意,由秘书长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但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 提议本会的重大业务事宜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帮助会长完成本会的重大业务事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并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

(五)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圈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河洛文化研究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出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津贴等,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首届会员大会通过并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才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洛阳河洛文化研究会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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