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2007-12-03 14:39 阅读: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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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04年颁布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陈伯恒 朱洪娟 杨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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