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开始实施

     2008-01-17 15:01 阅读: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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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我市对行政执法行为有了严格的规定。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我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动员大会获悉,《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开始实施。

   近年来,群众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满意度日益提高,但也存在少数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淡漠、执法不文明现象。为确保行政机关“公正、公平、文明、廉洁”执法,我市制定了《洛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用“六公开”、“十不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公开”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执法结果等。

  “十不准”包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活动中办理个人事宜,严禁敲诈勒索;不准以言代法,或者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不准擅自处理、擅自留置罚没财务和抽检样品;不准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种类、幅度和范围;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不准酒后参加执法活动;不准刁难、打击和报复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准利用行政职权,以协会名义变相为本单位敛财,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中阳出席动员会并作动员讲话。
 

(作者:方飞 牛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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