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

     2006-11-02 22:40 阅读: 载入中…
主页 > 文化快讯 > 河洛纵横 > 正文

论 封 建

    洛阳易经学会秘书长   赵一颖

    在分析“封建”一词时,过去专家们多以为它只是以封邦建国为形式的政治制度,从而与作为社会形态的“封建”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其实,我国上古时代的封建,形式上是政治权力的封建,而实质上是对于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配,并且这个分配是按照等级层次为标准而进行的依次分配。也就是封建之制最终的着眼点在于对于劳动群众的控制。《白虎通•封公侯》谓“王者即位,先封贤者,忧民之急也。故列土为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即道出了其中奥妙。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所有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本文谨就“封建”的定义、产生、发展过程以及本质和意义,略作考述。

一、有关“封建”的定义

    封建、封建主义(Feudalism)是欧洲近代用语,是欧洲古典时代所未有的,专家曾经指出“中世纪的西欧人并不知道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建制度”(1)。它最初见于中世纪的拉丁文书籍,严复(1853-1921)于1901年翻译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2)时将它译为“拂特”,并在按语中叙述其制。即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之制。

    在严复的时代能够用这个词进行对译,可谓是一个创造。应当看到,对于封建、封建主义的认识有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过程,我们不可以用今天对于封建、封建主义的认识来要求严复,严复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封建、封建主义的概念。就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来说,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上个世纪,西方学者关于“封建”的概念主要指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核心是指封君与臣属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受了这种观点的影响,所以在他们关于“封建”的理论中有许多是在强调这种属于政治的法律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又在许多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封建的生产关系、封建的土地关系,这是我们在研究关于封建问题时所应当注意的。

    我们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用科学的标准来考察这个对译是否正确的问题,应当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创立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我们所理解的作为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的“封建”,既不是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即严复所称的“拂特”),也不是中国古代在“封邦建国”意义上的封建,而应当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则的“封建”及“封建主义”的定义。

    1979年大陆新版《辞海》所给出的“封建制度”一词的标准定义为:“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奴)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阶级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受着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与奴隶制比较,农民由于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收成好坏同本身利益有一定联系,因而对生产有一定的兴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基本的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封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地主阶级思想,它以维护封建剥削和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特征。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历史上不断起伏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打击了封建统治,多少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封建制度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一般认为中国在春秋战国之交进入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并和封建势力相勾结,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于1949年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最后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以上定义不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显脱胎于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的论断。在这一定义中:土地占有权完全占据了中心的位置;社会的宝塔型等级和人身依附关系不再被强调,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关系被视作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农民被判断为是“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有单方面的权利——地主对农民的权利和单方面的义务——农民对地主的义务,其中经济“剥削”又是最基本的。《现代汉语词典》在“封建社会”词条中解释说:“农民可以有自己的个体经济,但终身依附土地,实际仍无人身自由。”而这种农民由于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紧紧附着于土地,显然有别于西方那种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并且,在这一经济范畴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种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占有制,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和平面的土地占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着一条庞大的、把地主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

    西方权威辞典和百科全书中有关“封建”的定义:美国《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大辞典》“feudalism”词条的释义是∶“1.a:封建主义 从九世纪到大约十五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封建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比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2: 大地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收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职能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3:指固定的数人,尤其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Feudalism”辞条∶“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

    1950年秋,在普林斯顿大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关“Feudalism”的讨论会,会后出版了一本名为《历史上的封建制》(Feudalism in History)的论文集。在论文集的编者J.Strayer与R.Coulborn撰写的导论“封建主义的观念”中,作者认为∶“Feudalism”的概念可以部分或完全地用于西欧之外的地方,如俄国、伊朗、西周与魏晋时期的中国等地,以便察看是否能籍此找到历史中的某些统一性。作为一个预备性的定义,他们认为,“Feudalism”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a method of government ),而不是一种经济与社会体制,即便它与社会经济环境明显有一种相互作用。这种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 也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治功能的行使有赖于有限的一些人的私人协议,政治权威被看作是一种私有权。军事功能在大多数封建社会中是相当突出的,尤其是在其初期。

    John Cristchley认为:“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有两个含义,这两个含义均来自“feudum”(或“fief”,封土)。“feudal”这个词是用来区别封建法与其他法律(主要是罗马法)的,封建法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它涉及到一种划分或共享的所有权,而在罗马法体系中,所有权被认为是不可分的。“封建社会”的第二个含义是集中在封土持有者的服役上。任何以土地所有权回报军事服役(或其它服役)的情况都可方便地被视作是“封建”的。

    通过以上西方学者对“封建的”、“封建制”或“封建社会”的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封建”词语系列具有广泛的不同层面的意义:它首先是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的,指用来调节领主与封臣关系的法律;然后它被以后的世纪,尤其是十八世纪的学者用来指称在他们生活的时代已经衰落了的一种社会关系和政治体制,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人身依存的关系,而政治体制是一种权力分散的等级体制;依存关系在经济方面的基础则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权,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特殊的土地占有关系(封土)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因素,但更多的学者还是把“依存关系”看作封建社会的核心,在这种关系中,既包括下层对上层的忠诚和服从,又包括上层对下层的供养和保护。

    张荫麟在他的《中国史纲》(上古篇)中这样写道:“‘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是封建社会”,并且,“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社会。” 张荫麟强调了在统治者这一方面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合一和权力分散的宝塔型等级,在农民方面,则强调了一种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的土地关系。这一定义应当说与西方的定义相去不远。

    瞿同祖在引述了西方Maine、P.Vimogradoft、G.Adams、M.Bloch对封建社会的解释之后,认为“封建社会”的含义归纳起来不外两点:第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这是基本的特征,有土地则为地主,否则即为农民,第二是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这是中心组织。“更简要而言之,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间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这一定义显然比张荫麟的定义要更为强调土地所有权及由此而确定的阶级关系,可视为在西方定义与流行的中国定义之间的一个中间性质的定义。
                   
二、“封建制”的产生

    这里所提到的“封建制”即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按照长期流传的“五种生产方式说”,它的产生应当是不成为问题的:封建制产生于奴隶制的崩溃。然而,在近年的研究中,专家们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对于“五种生产方式说”提出了有力的质疑,精辟地指出“前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有前后高低之分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3);还有的专家研究了东斯拉夫人古代社会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未经过奴隶制而直接向封建制过渡”的情况(4)。然而,对于封建制产生的历史道路问题还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研究方面进行再讨论。

    关于封建制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了通过征服形成封建制的情况,他们说:“野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输送出去的;它起源于野蛮人在进行侵略战争事宜的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所存在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5)恩格斯也曾指出在征服的情况下产生封建主义的两个例子(6),一是法兰克人侵占高卢以后,“那里仍然留下很多罗马的大地主,他们把他们的大部分地产租给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佃农,叫他们缴纳地租(Canon),替他们耕种。”另一个实例是“在7氏族制度不相容的。”例如蛮族入侵罗马帝国以后,“他们既不能把大量罗马人吸收到氏族组织里来,又不能用氏族组织去统治他们,于是须要设置一种新的政权,……因此,氏族管理组织的机关便转化为国家机关了。”

    封建制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7)这个论述可以使我们考虑到这样两方面的问题:一,人和土地是密不可分而连为一体的,对于人的控制是农奴制产生的重要因素;二,在农奴制出现之后,氏族仍然存在,只不过是以农奴制为其基本的社会形式而已。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氏族贵族正是用徭役和贡纳的方式,通过剥削氏族成员的劳动形成了日趋强大的私有经济。总之在野蛮与文明之际没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暴风骤雨,一般说来,在氏族的普照之光下面,封建制是悄然而缓慢地萌芽和形成的。恩格斯说:“所有文明的各族人民都是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开始的。各族人民经过了原始状态的一定阶段之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为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并且经过了较长或较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8)我国上古时代,这种土地公有制经历了“较长”而不是“较短”的时间才转变为土地私有制的。较长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与氏族的长期存在极有关系,可以说是完全同步发展变化的。

    关于封建主义的产生,马克思指出:“民主的'原始的命运是必然的:固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君主、贵族所篡夺;在领主和农民公社间的家长式的关系带来农奴制。……这种发展是有趣的,因为这里的农奴制是在纯经济的途径上起源的,没有表现征服和种族两重性的中间环节。”(9)这种“纯经济的途径”实即徭役,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统治阶级,主要的课赋,依然是徭役劳动,在事情象这样的地方,与其说徭役劳动从农奴制度发生,无宁反过来说农奴制度大多数是从徭役劳动发生。……自由农民在他们的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他们替公地盗占者做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展的。”(10)关于最初的“徭役”情况,我们可以推想,既然徭役是农奴制产生的契机,那么,在徭役中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通过物来体现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便应当受到特别重视。在没有一个明显的地主阶级出现的情况下,封建制是否会出现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最初的徭役只存在氏族贵族与普通农民(即氏族成员)之间。这种存在于氏族制形式之下的徭役制就是封建主义的萌芽。应当指出,徭役劳动所直接产生的是农奴制,而农奴制与封建制度是不能划等号的,在别的生产方式下面也可能出现农奴制,但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农奴制应当是最为典型的农奴制。

    欧洲的封建主义起源于早期的法兰克王国(8世纪)。随着法兰克人的征服,封建主义传入意大利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后来又传入斯拉夫人的地区。诺曼人于1066年把它带到英格兰,几年之后又把它引进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封建主义从英格兰传入苏格兰和爱尔兰。最后,被十字军征服的近东地区依照封建的方式组织了起来。封建制度本身在9世纪期间有很大发展。国王的权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权实际上成为独立的了,并开始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地区性的小国家;他们彼此征战不休。教会大部分封建化了。从12世纪起,封建主义受到各种敌对势力的攻击。拥有拿薪俸的官员和雇佣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关系。城镇由于经济发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关于社会的概念。这与贵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为贵族阶层物质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纪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危机。尽管封建主义到14世纪末已经不再是一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欧洲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对现代形式的立宪政府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

三、封建制的本质

    许多专家对于创立有中国特色的封建主义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侯外庐先生就是其中很突出的一位。侯外庐先生从春秋时代的文献里相关记载研究出发,指出“封建”有三点意义:(一)“封建”是为监视下民(直接生产者)的制度;(二)“封建”是以土地耕种为要件的制度;(三)“封建”是在土地与生产者结合的邑之下,以保持氏族贵族延续的制度。而且“封建亲戚,以蕃王室之说,是战国时代的造说……,在战国末年儒家集国语所凑成的《左传》才把周代封建的制度有源有本地描画出来,而到汉代儒家则把这一封建制度造到三代,更推及黄帝。‘封国'非封建制度。”(11)从其所举封字古义看,“封”实与土地有关,这是大可引起我们注意的事情。“封”字古义为在田地疆界上封土植树以为疆界标识,《左传》《周礼》等皆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文》训封字之义为“爵诸侯之土”就古制而言,是准确的。封可以代表封国,如伪古文《尚书•蔡仲之命》“予命尔侯于东土,往既乃封”,即为一例。《诗经•烈文》谓“烈文辟公,锡兹祉福,惠我无疆,子孙保之。无封靡尔邦,维王其崇之。念兹戎功,继序其皇之。”侯外庐先生说:“这里的‘封靡'之义颇难索解,似谓勿把疆界乱为封树。”(12)关于“建”,见于鲁颂,指建立侯国。封邦建国在周公制礼的时候已经成为系统的规范的制度,然而用“封建”一词概括其事却迟至春秋初年,鲁僖公二十四年(前636年)周僖王想联合狄人伐郑,周大夫富辰谏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认为因周与郑之间存在着“封建”关系,所以周应当与郑亲善而不可联狄伐郑。

    封建制的本质何在呢?它的基本特征当然是封建的土地占有关系、地租形态和超经济的强制等,但其最本质的内容不在于地主、贵族与农民阶级的两大阶级的对立,而在于劳动者可以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身分与劳动的条件相结合,从而生产出社会物质财富,产生出可供剥削的剩余价值。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社会的进步常常表现在劳动者有了更多的自由的空间与时间,有了更好地创造物质和精神财产的客观条件。所谓“自由”,在这里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是指人的身份而言的。氏族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同时又是一种思想上和经济上的传统束缚。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在氏族封建制度下面,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摆脱了氏族制度与传统的束缚,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地支配自己。然而,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充分的自由,他们还必须自愿或不自愿地“奉献”出徭役劳动和一定的劳动产品给氏族(实即氏族贵族),封建的剥削就是在这种形态里面萌生的。马克思说:“封建主义也有过自己的无产阶级,即包含着资产阶级的一切萌芽的农奴等级。封建的生产也有两个对抗的因素,人们称为封建主义的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可是,却没想到结果总是坏的方面占优势。正是坏的方面引起斗争,产生形成历史的运动。”(13)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也有其“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它们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但又不自觉地给劳动者套上了新的枷锁,使劳动者处于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夏商周三代的历史表明,这后一个方面在不断发展而占据优势。

注释:
(1) 马克尧《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2) 译名为《原富》,南洋公学译书院1901年出版。
(3) 胡钟达《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引文见《胡钟达史学论文集》第248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见张树栋、刘广明主编《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173-183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 《德意志意识形态》,《全集》第3卷俄文版第74页,转引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下册第436-437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6) 见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8) 《反杜林论》第142页,1878年,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9) 《致恩格斯》,1856年,《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2卷第182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10) 《资本论》第1卷第26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 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第113-116页,新知书店1948年版。
(12) 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第117-118页,新知书店1948年版。
(13)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4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上一篇:洛阳的满族  
下一篇:解说幸福
本文来源:河洛文化网
责任编辑:Xiao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