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2008-08-18 10:24 阅读: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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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遗址 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条例》明确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隋唐洛阳城始建于隋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废弃于金元时期,前后延续使用500余年,是隋、唐、后梁、后唐、后晋、北宋等朝代的都城或陪都所在地。遗址主要分布在今天的瀍河回族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以及宜阳县境内,国务院1988年将其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全国首批重点保护的36处大遗址之一。

  目前,遗址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九个区域。宫城、皇城保护区:北至道北路以北500米;东至铁路分局俱乐部、北大街、南大街一线;西至春都集团东墙、光华路、影院街、七一路一线;南至市人大办公楼正东至洛河北岸一线;保护范围包含宫城、皇城城垣外侧50米以内。

   《条例》明确:禁止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禁止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禁止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禁止修墓、立碑;严禁擅自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严禁擅自采集文物;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条例》也制定了有关处罚办法。擅自移动、损坏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生活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牛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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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河洛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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