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策解决“房产证”遗留问题

     2011-07-14 17:48 阅读: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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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的房子建成和入住时间在2001年8月15日以前,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注意了:近日,我市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中遗留问题的意见》,着力解决此类购房者的“办证”问题。

     此次出台的政策,有6种遗留问题可以解决。

     情况一:开发企业已解体或倒闭,无法补充相关材料

    如果购房者持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房屋产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致,那么,您只需提交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手续等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和税费后,就可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情况二: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之前建造的房屋

    开发企业如果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提交用地合法文件、房产竣工验收材料、破产裁定或改制批复3项材料,并在媒体上刊登征询异议公告。30日内无异议后,方可予以登记发证。

    原房屋产权单位因改制、破产或者注销已经不存在的,购房者可以持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情况三:开发企业在售房时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协议,购房者只有购房发票或者交款收据

    如果开发企业仍存在,购房者可以要求其出具情况说明,凭情况说明、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手续。

    如果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由所属社区的工作人员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并在媒体上刊登征询异议公告。30日后无异议,购房者可凭产权证明和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手续。

    情况四:房屋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存在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或是存在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等违规行为

    首先,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代收相关费用。其次,购房者按照规定缴纳以上费用和物业维修资金后,房管部门可为其登记发证。

    情况五:由多个单位共同建造的联建共建房屋

    凡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购房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可以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情况六:城中村改造建设中的原集体土地房屋被拆迁且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

    此处的房屋回迁户可以凭原拆迁协议、宅基证、拆迁赔偿计算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作者:陈伯恒 杨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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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河洛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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