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扒窃入刑第一人”被判刑

     2011-07-25 09:33 阅读: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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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偃师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自今年5月1号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后,偃师市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扒窃案。

    5月22号上午,被告人戚某到偃师市农贸市场,对正在选购蔬菜的妇女吕某行窃,后被当场抓获,警方后从戚某身上搜出镊子、剪刀等作案工具。

    (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智文徽)今天宣判的被告人戚雪卫盗窃一案是《刑法修正案(八)》

    自今年5月1号实施以来,偃师市乃至洛阳市扒窃入刑第一案,今后,我们将继续对两抢一盗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为我市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过去,扒窃1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变为“行为犯”,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 
 

(作者:偃师记者站 魏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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