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体器官交易黑市猖獗 供体被当牲口豢养(2)

     2010-05-06 09:23 阅读: 载入中…
主页 > 文化快讯 > 焦点集萃 > 正文


  承诺提供全套证明


  对于肝源、肾源的供体,他们大多都要求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体重115斤以上,年龄30岁以下。并且,血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彩超等基本检查要全部合格。几乎所有中介均表示会承担供体的食宿费用、基本检查和配型检查费用、往返路费以及其他生活费用,有的更承诺除了应得报酬外,出院时还将为供体们向患者申请数千元不等的红包。记者联系到的一位在江苏做“业务”的中介小王称,其两年间养过190多个供体,做成的“生意”有30多个,“手里的供体多,成功的几率就高。”


  而对于需要器官源的患者,他们亦提出种种“人性”的提示,对于供体的选择、患者的责任、如何过伦理关等都有相关解读,其服务之周到让人瞠目。一名远在沈阳的中介告诉自称为亲友“找货”的记者,他们三四天即可找到配型合适的供体,“并且我们会为您准备一两个备用供体,供体出院后与患者两不负责,这点您完全不用担心。同时,我们还会提供一套完备的亲属证明材料,免去您的后顾之忧。”


  18万元包办器官移植


  据记者向北京两家获准器官移植的医院咨询,目前若想进行肝肾移植手术,患者通常要排队等待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具体等多久就不知道了,得看情况。”而肝源、肾源的价格在10万元左右。而民间非法买卖的人体器官似乎也在这个价格上下。江苏中介小王给记者的报价是18万元全包,其中包含了供体器官、体检费用、医生红包、身份证明等相关手续,其甚至声称可以帮助安排医院,“我会带四五个供体去。”对于器官的费用,记者提出质疑:“医院的正规渠道也才10万元,你们也卖10万?太高了吧?!”对此,小王不屑地表示:“医院那是死人的,我们提供的可都是活人的,质量能一样吗?”


  原因分析器官紧缺催生地下产业链


  供需矛盾:150万患者仅万人手术


  业内人士透露,我国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主要有三种,死刑犯捐献、亲属间活体移植以及脑死亡和传统死亡之后的自愿无偿捐献者。器官移植的供体不足是个世界性问题,在我国这个人口大国显得尤为突出。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部长王平介绍,我国每年有约150万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但只有1万余人能进行器官移植,供需矛盾突出。


  器官移植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技术与规模都得到迅猛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每年被处死的犯人大大减少的境况,以及捐献者需书面同意等措施的推出,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巨大的缺口遂催生了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在这个黑市中,供体、受者、中介、医院,似乎无不是获利者,他们密切配合,各担其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


  而与此同时,境外人士的中国器官移植旅游却火热一时。曾经成为国外患者救命之所的天津第一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2006年时创造出一年完成600多例肝移植手术的纪录,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沙特等国家的外国患者就占到了一半以上。而去年的一则“17名日本人在中国通过旅游方式接受器官移植”的消息更是引起了轩然大波。随后,卫生部即责成相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同时表示器官移植应优先满足中国公民。


  欲捐无门:光办手续就一个月


  今年初,一个父亲举债13万元捐献儿子器官事件又让人们陷入重重迷雾。去年11月4日,王宝田17岁的儿子突遭不测,为了能挽救其他的生命,王宝田决定捐献儿子的遗体和器官。然而,这条路困难重重,繁杂的程序和手续让捐献在一个月后才得以实现。王宝田为此负债13万元,而儿子的器官也因长时间用药维持生命体征而功能受损,最终不得不被医院放弃。


  一面是供移植的器官紧缺,一面却是欲捐无门。中国器官移植的尴尬处境,催促着捐献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盲点:无器官买卖罪名


  在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如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四项犯罪。


  而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完备法律,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2007年5月才开始实施。该条例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并对移植机构实行准入制。据了解,目前我国获准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已由曾经的300多家缩减至160多家。但对于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该条例虽然明确禁止,刑法中却并没有直接针对此一行为的罪名。“翻阅了整个法条,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更加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北京市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的公诉人邱志英告诉记者。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非法经营罪处罚较轻,与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我国应制定相关器官买卖罪名,并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才能实现对买卖器官犯罪的最有力打击。 (北京晨报)



上一篇:美媒:被暴婚外情 奥巴马也不是好鸟!  
下一篇:韩国罕见召见中国大使 就金正日访华问题表立场
本文来源:河洛文化网
责任编辑:Xiaohe
精品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