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国外很多国家早已把防城市内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美国早已有强制性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其多个州都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手段,也规定得相当详尽。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对日本城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法国巴黎城市的排水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
不仅如此,洪水保险也是国外保障公民受灾的重要举措,美国在1968年创立了全美洪水保险制度(NFIP),1970年通过紧急程序,执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大幅度放宽保险额,如住宅可达25万美元。
(南方周末)
本文来源:河洛文化网
责任编辑:Xiao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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